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全部案卷,并会见了被告人,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首先我们作为辩护律师代表被告人向受害者表示歉意。
一、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构成聚众斗殴罪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理由如下:
1、被告人刘某在本聚众斗殴一案中不是组织者,是个从犯,只起到辅助作用。
从主观上讲,被告人刘某是被张某喊去一起打架的,刘某与张某是朋友加老乡关系,之前刘某曾经获得过张某的帮助,碍于老乡的面子刘某跟随张某前往,其并非本案的组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