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保健品诈骗案的入罪逻辑及审判思路
在司法实务中,不少被控保健品诈骗案的入罪逻辑及法院审判思路是这样的:
(一)在销售保健品过程中,部分销售人员或大部分销售人员有冒充医生、医院、研究院、专家身份进行销售推广的行为;公司或公司高管对上述销售行为主观上有所明知或主观上持放任态度;
(二)在销售保健品过程中,部分销售人员或大部分销售人员有将保健品当作药品销售的行为,即虚构保健品是药品或虚构保健品具有药品的相关功能;
(三)在销售保健品过程中,部分销售人员或大部分销售人员有夸大产品功能、诱导消费者购买的行为;
(四)在销售保健品过程中,部分或大部分销售人员或话务人员有虚构消费者病情并诱导消费者进一步购买的行为;
(五)销售的保健品价格是采购价的五倍或十倍以上;
(六)涉案公司无销售保健品的资质或销售的保健品是“三无”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
(七)部分消费者报案称使用之后没有什么效果,要求保健品公司退钱不给或给退货设置障碍......
由此可见,在司法实务中,司法部门入罪的主要逻辑或审判的主要思路是上述情形的一种或数种,但符合上述情形的一种或数种就是诈骗吗?以下笔者将结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刑法理论及金牙大状律师团队的实战经验展开详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