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除非在94年2月1日以前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并以夫妻名义生活的才构成事实婚姻,在那之后只是同居,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随时可以自行解除,没有手续,如果有财产和孩子的争议可以到法院起诉。 如果确实符合事实婚姻的条件,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