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庭审期间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及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走访证人、询问家属、阅读卷宗材料对案件的详细掌握,现从事实与法律的角度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系自首,法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012年3月9日被告人辛某到某某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全部交待案件情况。该情节在3月 9日被告人讯问笔录、提请批准逮捕书、审查起诉意见书中均体现出来,清晰明了。面对板上钉钉的自首情节,公诉机关在没有提交任何检方补充调查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在起诉书中竟然将自首情节淡化处理成:交待了部分犯罪事实。无论刑事诉讼、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规则中,都要求承担控诉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法律文书要 “忠于事实与法律”,面对没有任何证据支撑想当然地将被告人辛某的自首情节进行淡化处理的做法,是对被告人合法权利的极大侵害。既然被告人属部分自首,那么公诉机关有义务用证据证明本案被告人的全部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同案犯的存在,但是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没有看到公诉人出示任何有力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存在故意伤害,更不要说证明全部的犯罪事实了,仅仅靠脱离证据和事实的怀疑对被告人盖棺定论。所以,请求合议庭重视公诉机关的证据,不要让有罪推定害了无辜的被告人,毕竟冤枉一个好人的危害性远远大于放过一个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