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近亲属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张某本人同意,指派陶莉律师担任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辩护人接手案件后,查阅了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有关材料,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张某 ,刚才又参与了庭审,对整个案件事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不表示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一、起诉书指控的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的那起,是由被告人李某首先提出并组织起来的;2011年11月至12月的那起,是由同案犯刘某(另案处理)首先提出并组织起来的。有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可以证明,在侦查卷第88页中面对公安机关讯问时张某某回答道:“是“李忠”提出来的,因为一开始都是“李忠”找我谈的。”其亦在2012年2月29日的讯问笔录中供述:“住在泾桥村朱家弄的四川人“李忠”来找我玩,问我年底怎么办,建议我把棋牌室开起来,搞个赌场挣点钱。”所以,张某在该两起犯罪的量刑方面应分别相对于被告人李某和刘某较小。
张某在赌场中收钱、分钱、发工资的行为,是经由大家一起商量后统一决定的(因为各股东认为张某年长且信得过),而张某每晚都必会向大家报账,所以,并不能由此认为张某在这伙人里地位比其他人高些,且其他同案犯也是经常收收庄风,或者亲自坐庄来赌以提升赌场人气。而在以他的名义拿出15000元钱(实际这笔钱是由李某出的)作为赌场流动资金后,他每晚多分到的1至2百元钱,这钱实际交付给了被告人李某,作为这笔资金的利息,故不能因此认定张某比同案犯多获得利益。
二、起诉书指控的两起开设赌场的犯罪都是在棋牌室内,范围较小,参与赌博的人员基本上都是各被告人的老乡、朋友,从各被告人的供述中可见各被告人也从未主动去唆使、召集他人来参赌(见李某的2012年2月10日的讯问笔录:我们场子都不叫人来赌的,都是赌钱的人自己过来的),各被告人亦从未在赌场内放高利贷,从未派人专门接送参赌人员,从未安排专人放风。可见其社会危害性较小,造成的社会影响也较小。被告人张华因为法制意识淡薄,在受到他人利诱后,自认为没有去偷抢,也不逼迫任何人,为人家提供玩乐场所的同时又有钱拿,故参与其中,可见其主观恶性也相对较小。
三、被告人张某还具有以下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认罪态度很好,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确有悔罪表现;且归案后积极主动协助公安破案,检举揭发同案犯的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今天的庭审表现也相当好,当庭表示认罪,如实回答公诉人及审判长的讯问。
四、被告人张某自被羁押于看守所后,因本身身体不好,再加上看守所的生活条件较差,几天后就因感冒而引发严重的肺炎,至今并未痊愈,一直服药。该病造成的结果是他的身体更加衰弱,听力及记忆力明显下降,且心脏也时时阵痛,医生的诊断意见认为他在病后需要好好调养至少一年才能完全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