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王某亲属的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师为被告人王某辩护,出庭参加庭审。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名成立。现对其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刑罚裁量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王某在本案中仅起到辅助、次要作用。
本案被告人王某由于上当受骗,后来协助他人介绍、发展成员,以期获利,在本案中仅起到次要的辅助作用。因此,对被告王某应参照从犯量刑。
二、被告人王某不是一个组织领导者,只能算是一个较为次要的积极参与者。
在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中,传销组织者、领导者是传销组织的核心。一个传销组织中,有组织者、领导者、主要积极参与者、次要的积极参与者、一般的参与者。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只能算一个次要的积极参与者。
三、被告人王某自己仅发展了三名下线,且申购量最大的下线是她的母亲薛某,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本人也属于受害者。
公诉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已认定被告人王某直接发展的下线只有3个,且最大的一份申购单是其母亲薛某的21份。其本人并未从犯罪活动中获利,反而为此造成被告人王某家徒四壁。
四、被告人王某没有收取新进人员的产品申购款,只是参与了对新进人员的谈话,被告人王某参与传销所起的作用极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