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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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共十三人2013年3月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被抓获,3月15日被刑事拘留,3月29日被逮捕。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3)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十三人犯盗掘古墓葬,于2013年6月8日向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十三人参与盗掘泗阳县三庄乡境内汉代古墓,所盗打洞眼,均位于省级保护单位泗阳县三庄(汉代)古墓葬群内。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法院判决:被告某1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某2,判处有期徒刑4年六个月罚金25000元,。某13,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选登理由﹙充分掌握分析犯罪情节,为减轻处罚做铺垫﹚:盗掘省级保护古墓葬量刑起点为10年,经辩护律师多次与司法机关交涉,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关于犯罪未遂、从犯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某13才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