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要求公安说明不立案理 由,应当向投诉人或举报人及时予以答复。
(2)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 关告知投诉人,并建议向其控告或者移送。
(3)对于投诉人提供的线索,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 定的,应当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 ,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检察机关 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