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参与偷渡,现行被边防检查部门或其他公安机关查获的,依据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二、公民参与偷渡,出境后被境外国家遣返或在境外无合法居留证件被当局查获遣返的,则认定为偷渡行为的延续,依据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三、公民参与偷渡出境后,在境外向驻外使、领馆申请
护照或申请所在国家的合法居留证件,需在国内或委托国内亲友办理无罪公证时进行处理的,偷渡行为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两年追诉时效之内的,依法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偷渡行为不在追诉时效内,一般不予处罚。
四、公民参与偷渡出境后,持国内签发的无出境验讫章或有伪假验讫章护照入境回国时,一般由边防检查部门当场查扣予以处罚,出入境管理部门不再处罚。
五、对在日常公安工作中已发现的公民的偷渡行为,已记录在案的,不受《行政处罚法》的追诉时效规定,在当事人到案后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