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定战略合作协议之总则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英文名称:
第二条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第三条本所开办资金万元,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万元%万元%万元%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本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