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家离经济特别的困难,然后奶奶生病,一直卧病在床,有一天实在是没有医药费了,所以我绑架了两个儿童,但是还是被警察给抓到了,绑架儿童的构成什么罪?

帮助10人 4.7w浏览 匿名 2019-07-03 广东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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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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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被害妇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至于本罪所引起的被害人家庭妻离子散,有时甚至家破人亡是本罪的危害后果,而非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妇女、儿童。“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有的是以帮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帮助引路、给零食等方法,将儿童拐走。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将收买、绑架、贩卖、接送、中转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表现形式,是本法对拐卖人口犯罪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五种行为方式中,拐骗和贩卖是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见的客观表现。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例如,是为了奸淫、收养、奴役、强迫卖淫等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本罪。但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为了与被害人形成婚姻、家庭关系,并不是为出卖,而收买后,由于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为人又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卖给他人,应以本罪处罚。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绝对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如出于报复他人动机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如果仅强调以营利为日的,就会漏掉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此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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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201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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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图法律服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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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法发〔2010〕7号
      为加大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就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依法加大打击力度,确保社会和谐稳定。自1991年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以来,侦破并依法处理了一大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受到依法严惩。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353件,比2007年上升
    9.91%;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161人,同比增长1
    1.05%,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1319人,同比增长
    10.1%,重刑率为6
    1.04%,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
    5.27个百分点。2009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636件,比2008年上升20.9%;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413人,同比增长1
    1.7%,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1475人,同比增长1
    1.83%.
      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由于种种原因,近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在部分地区有所上升的势头仍未得到有效遏制。此类犯罪严重侵犯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坚决有效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上升势头。
      
    2.注重协作配合,形成有效合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与效率,保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做好有关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地司法机关要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强涉案地域协调和部门配合,努力形成依法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整体合力。
      
    3.正确贯彻政策,保证办案效果。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往往涉及多人、多个环节,要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依法准确量刑。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策划者、多次参与者、拐卖多人者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必须重点打击,坚决依法严惩。对于罪行严重,依法应当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要注重铲除“买方市场”,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追究。同时,对于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要在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的基础上,依法从宽,体现政策,以分化瓦解犯罪,鼓励犯罪人悔过自新。
      
    二、管辖
      
    4.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依法由犯罪地的司法机关管辖。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犯罪地包括拐出地、中转地、拐入地以及拐卖活动的途经地。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
      
    5.几个地区的司法机关都有权管辖的,一般由最先受理的司法机关管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人数较多,涉及多个犯罪地的,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
      
    6.相对固定的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在拐出地、中转地、拐入地实施某一环节的犯罪行为,犯罪所跨地域较广,全案集中管辖有困难的,可以由拐出地、中转地、拐入地的司法机关对不同犯罪分子分别实施的拐出、中转和拐入犯罪行为分别管辖。
      
    7.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争议各方应当本着有利于迅速查清犯罪事实,及时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以及便于起诉、审判的原则,在法定期间内尽快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确定管辖。
      正在侦查中的案件发生管辖权争议的,在上级机关作出管辖决定前,受案机关不得停止侦查工作。
      
    三、立案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9.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论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首先采取紧急措施。经审查,属于自己管辖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10.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确保有案必立、有案必查。
      
    四、证据
      1
    1.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要特别重视收集、固定买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交易环节中钱款的存取证明、犯罪嫌疑人的通话清单、乘坐交通工具往来有关地方的票证、被拐卖儿童的DNA鉴定结论、有关监控录像、电子信息等客观性证据。
      取证工作应当及时,防止时过境迁,难以弥补。
      1
    2.公安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并进一步加强DNA数据库的建设和完善。对失踪儿童的父母,或者疑似被拐卖的儿童,应当及时采集血样进行检验,通过全国DNA数据库,为查获犯罪,帮助被拐卖的儿童及时回归家庭提供科学依据。
      1
    3.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所涉地区的办案单位应当加强协作配合。需要到异地调查取证的,相关司法机关应当密切配合;需要进一步补充查证的,应当积极支持。
      
    五、定性
      1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多个环节,只有部分环节的犯罪事实查证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对该环节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认定。
      1
    5.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或者捡拾儿童后予以出卖,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1
    6.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
    7.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
    8.将妇女拐卖给有关场所,致使被拐卖的妇女被迫卖淫或者从事其他色情服务的,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有关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事前与拐卖妇女的犯罪人通谋的,对该经营管理人员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同时构成拐卖妇女罪和组织卖淫罪的,择一重罪论处。
      1
    9.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20.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违背被收买妇女的意愿,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2)阻碍对被收买妇女、儿童进行解救的;
      
    (3)非法剥夺、限制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或者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有强奸、伤害、侮辱、虐待等行为的;
      
    (4)所收买的妇女、儿童被解救后又再次收买,或者收买多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
      
    (5)组织、诱骗、强迫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从事乞讨、苦役,或者盗窃、传销、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6)造成被收买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7)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被追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有关单位反映,愿意让被收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将被收买儿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将被收买妇女、儿童交给公安、民政、妇联等机关、组织,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六、共同犯罪
      2
    1.明知他人拐卖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收买妇女、儿童的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但是,收买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
      认定是否“明知”,应当根据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人供述和辩解,结合提供帮助的人次,以及是否明显违反相关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等,予以综合判断。
      2
    2.明知他人系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仍然利用从事诊疗、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卖方情况的条件,居间介绍的,以拐卖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2
    3.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共犯,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参与拐卖的人数、次数,以及分赃数额等,准确区分主从犯。
      对于组织、领导、指挥拐卖妇女、儿童的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犯罪环节,或者积极参与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
      对于仅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信息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或者进行居间介绍,起辅助或者次要作用,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的,一般可认定为从犯。
      对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区别不明显的,可以不区分主从犯。
      
    七、一罪与数罪
      2
    4.拐卖妇女、儿童,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淫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
      2
    5.拐卖妇女、儿童,又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
    6.拐卖妇女、儿童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组织、教唆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儿童进行犯罪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其所组织、教唆的罪数罪并罚。
      2
    7.拐卖妇女、儿童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组织、教唆被拐卖、收买的未成年妇女、儿童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数罪并罚。
      
    八、刑罚适用
      2
    8.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情节严重的主犯,累犯,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情节严重,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情节严重,拐卖妇女、儿童多人多次、造成伤亡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判处死刑。
      拐卖妇女、儿童,并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应当依法体现从严。
      2
    9.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应当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并切实加大执行力度,以强化刑罚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效果。
      30.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对被收买妇女、儿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将其作为牟利工具的,处罚时应当依法体现从严。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没有实施摧残、虐待行为或者与其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但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3
    1.多名家庭成员或者亲友共同参与出卖亲生子女,或者“买人为妻”、“买人为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一般应当在综合考察犯意提起、各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等情节的基础上,依法追究其中罪责较重者的刑事责任。对于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可以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3
    2.具有从犯、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没有实施摧残、虐待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能够协助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具有其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3
    3.同时具有从严和从宽处罚情节的,要在综合考察拐卖妇女、儿童的手段、拐卖妇女、儿童或者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次、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当地此类犯罪发案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决定对被告人总体从严或者从宽处罚。
      
    九、涉外犯罪
      3
    4.要进一步加大对跨国、跨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双边或者多边“反拐”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被跨国、跨境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救助工作。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积极行使所享有的权利,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及时请求或者提供各项司法协助,有效遏制跨国、跨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全文
    8 201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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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绑架妇女、儿童和绑架勒索
两者没有任何区别,绑架妇女儿童或者绑架其他任何人都是按照绑架罪定罪的。不过,妇女儿童属于弱势群体,所以对绑架妇女儿童的嫌疑人,量刑起点一般都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也有可能根据犯罪情节判处无期徒刑,对嫌疑人可以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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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廊坊多少钱就构成盗窃罪了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盗窃罪的判定金额标准为:个体犯罪者在其犯下的盗窃行为中,涉及到的公私财产数额达到一定规模时,将被视为犯罪行为成立。
具体来说,当个人所盗窃的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时,将作为犯罪起点;对于个体犯罪者而言,当其所盗窃的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时,这便构成了数额巨大;而当个体犯罪者所盗窃的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时,这便构成了数额特别巨大。
关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为:
根据犯罪者所盗窃的公私财物价值大小,法院会做出相应的判决。若犯罪者所盗窃的公私财物价值较小,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责任;若犯罪者所盗窃的公私财物价值较大,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罚金的责任;若犯罪者所盗窃的公私财物价值极大,则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罚金或没收财产的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怎么能构成拐卖妇女罪
[律师回复] 解析:
针对拐骗行为,在刑法理论体系中的明确罪名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此罪行需具备以下四大构成要素:
首先,犯罪客体层面,本罪行侵害了受害者(即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与人的尊严权利;
其次,从客观角度来看,本罪行表现为非法拐骗、拘禁、买卖、运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等行为。只要实施任何一种行为,便可构成此罪行;
再次,从行为主体上看,本罪行的实施者为一般大众,也就是说,若任何人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都有可能成为本罪行的实施者;
最后,从主观心理状态来看,本罪行的实施者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在主观上具有将妇女、儿童作为商品出售的意图。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素主要由上述四大部分组成,只有当所有这些要素都得到满足时,才会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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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绑架妇女、儿童和绑架勒索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如何区分绑架妇女、儿童和绑架勒索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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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绑架罪和强奸罪可以叠加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应当明确将其识别为绑架罪和强奸罪并实行数罪并罚。该罪行者的最终意图包含两个犯罪目的,即第一方面是勒索财务,其次是奸污妇女。虽然其两种目标行为各有独自的犯罪构成,分别代表了不同的违法事件,二者亦无法互相概括。因此,在绑架过程中对被迫成为受害者的女性实施奸污行为不能简单地作为一项罪行予以处罚,而应该明确认定为绑架罪和强奸罪,进而实施数罪并罚。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绑架罪涉及到对公民的人身权及财产权两大权利的侵害,而强奸罪则主要针对的是妇女的性自主权这一不可侵犯的自由权利。从客观方面来看,绑架罪通常表现为通过绑架人质来强行勒索财物,以期赎回人质的行为,而强奸罪则是通过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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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中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单位亦可成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具体而言,如果存在如下任何一种情况,且以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为目的,在签署或执行合同期间,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此类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金额达到了较大规模者,将被判处不超过三年的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相应的罚金;如果犯罪所得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者,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但不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相应的罚金;而对于犯罪所得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将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相应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的;
(3)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通过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引诱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在收取对方当事人所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后,选择逃避藏匿的;
(5)采用其他任何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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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妇女、儿童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一样吗?
二者是不一样的。没有绑架妇女儿童罪,只有绑架罪。而绑架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不一样的,绑架罪主要是想要勒索他人的财物在这个过程中采取了暴力的手段以自然人作为威胁,而拐卖妇女与儿童罪通常都是将妇女与儿童作为非法获利的客观对象进行非法拐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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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首先,该罪行侵犯的是女性自主选择正当性行为的权利,这被视为一种不可侵犯的权益。
其次,犯罪的直接对象必须是女性。
其次,从客观层面来看,这种罪行表现为实施者通过暴力行为、威胁恐吓或其它方式,使受害女性处于无力反抗、担心反抗、不清楚是否应该反抗的境地,然后趁此机会进行非法性行为。
再次,对于犯罪主体而言,本罪的适用范围有特殊要求,即犯罪嫌疑人必须是年满十四周岁并且具备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
然而,目前尚无法律规定女性是否可以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
最后,从主观角度看,本罪的犯罪意图必须是故意的,且犯罪动机必须是为了满足个人的性需求。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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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
是指对被绑架的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绑架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绑架的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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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职位侵占罪的犯罪构成是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素:
(1)本罪的主要打击目标是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各类单位的合法财产权;
(2)其侵犯的具体对象则是这些单位的财产,包括那些实际已经归于公司、企业、其他单位控制和掌管之中的金钱财富,例如各种货币、外币、有价证券等,同时还应包括那些本身已经被本单位所拥有但尚未实际占有使用的财物,比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所享有的债权;
(3)从财物的形态来看,本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有形的物质实体,如房屋、机器设备、原材料等,也包括无形的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4)本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是利用自己在职务上所获得的便利条件,非法侵吞、窃取、骗取本单位的财物,并且数额较大;
(5)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的,仅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6)本罪的主观心理状态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意图。也就是说,行为人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在经济上获取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力,无论他们是否已经真正实现了这些权力,都不会影响到犯罪的成立与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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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取保候审地点在哪儿
[律师回复] 解析: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在执行取保候审时,犯罪嫌疑人既可在公安局接受相应调查处理,亦可在看守所内执行。针对有以下几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有权对其进行取保候审的程序启动:
(1)可能被判处罚款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2)预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并认为取保候审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威胁者;
(3)若自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且正值哺乳期婴儿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如果认为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同样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4)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解决,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继续推进案件办理工作。取保候审行动的执行部门应是公安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取保候审时,应要求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付相应保证金作为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拐卖儿童罪是不是犯罪
[律师回复] 解析:
拐卖人口的行为被视为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其严重程度甚至超越了其他犯罪形式。此种犯罪行径无疑地触犯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诸多相关法规,特别是在第二百四十条中所明示的关于针对拐卖人口行为的严惩措施。无论是从侵犯儿童基本人权与自由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对家庭及社会和谐稳定造成的破坏性影响来分析,拐卖人口都应当受到法律的最严厉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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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威胁绑架儿童判多少年
由绑架罪的规定可知,如果绑架小孩,则构成绑架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则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威胁绑架儿童判多少年,本篇文章对于此问题的回复如下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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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袭警罪的要件和构成要件包括几种
[律师回复] 解析:
以下为侵犯警察权罪的构成要件具体阐述: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公职人员——人民警察正常的执法管理职能。
其中,受害者主要是依照法定程序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角色;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层面上所体现的内容为通过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干扰、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从而酿成了严重后果的行为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人民警察这一广泛群体涵盖了诸如公安机关、国安机关、监狱系统以及劳动教养管理机构的警察成员,同时还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员。该罪行的客观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干扰、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在公安机关、国安机关、监狱系统以及劳动教养管理机构的人民警察以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在执行相关职务和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干扰、阻碍他们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为普通公民。凡是符合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可能成为本罪的实施者;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在意识形态上的故意。即在明知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安机关、监狱系统以及劳动教养管理机构的人民警察以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的前提下,故意采取暴力或者威胁手段,使得他们无法或者严重影响到其执行职务的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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