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分了。
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首先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按事故双方的过错比例来承担,比如有一方受伤,其残疾赔偿金不能得到的赔偿额还有5万元,其过错比例是40%,则对方应当赔偿60%,即3万元,其中的2万元,自行承担。
最高法《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