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份目的为在中国大陆出版简体中文纸书的合同,100%地包含了翻译、繁体、电子版权、影视改编等各种衍生权利,并且专有。从头开始,目的就不纯。这些个权利,很多出版社或者出版机构签下来之后,根本不会去运作,偶尔有运作的比如电子版权,作者拿到报酬的机会也极少。建议只签确定会运作的项目,比如仅仅是简体纸书,其他通通删去。如果出版社有意向,那么等事情有眉目之后,再针对性地补签相关授权,并且要确定收益分配。若有的出版社声称,要先签下来才会运作,这时,建议非独家授权于他们,并且要求行使时需要先得到甲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