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贩卖毒 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对于共同贩卖毒 品的量刑,要根据每个人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由人民法院审理确定 。
法律依据:
一、《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 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 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一千克以上、海 洛因或者甲基 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 品数量大的;
2、走 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 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 毒活动的。
贩卖鸦 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 洛因或者甲基 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 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 片不满二百克、海 洛因或者甲基 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 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多次贩卖毒 品,未经处理的,毒 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