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因 一案,于 年 月 日与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盈长沙 字第 号),委托乙方为 阶段的代理人/辩护人,乙方指派 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现因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解除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盈长沙 字第 号委托代理合同。
第2条 律师费的约定
第3条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甲乙双方不存在任何未了结事项。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第4条 甲、乙双方无其他任何争议。
第5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于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北京市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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