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拘留37天证据不足如何处理,具体讲,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无罪或者证据不足的情形,也就是说,没有证据证实或者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所涉的罪行的,应该无罪释放。
第二种情形是罪轻,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处以行政拘留。
第三种情形是没有逮捕必要或者证据不足,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通知后,一方面应该立即放人,并向该人发放释放证明;另一方面,公安机关要把放人的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这样的规定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是为了确实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预防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另外一方面是为了便于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