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 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 犯 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 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 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 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 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 罪 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 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 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