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星贩毒,指多次少量贩卖鸦片、海洛因、冰毒、摇头丸或者其他毒品的非法行为。零星贩毒每次贩卖毒品的数量虽然不大,但是其危害性却是非常严重的。因为贩卖大宗毒品的犯罪分子在实施其贩毒行为时相当隐蔽,一般不会去和吸毒者进行交易,这样零星贩毒就成为大宗贩毒与吸毒者之间的中介和桥梁,对毒品消费市场的存在与发展起到最直接和最重要的作用。同时零星贩毒者为了维系和扩大自己获取非法利益的销售渠道,还会千方百计的吸引更多人加入吸毒者的行列,从而会滋生众多的新生吸毒者。
零星贩毒作为贩卖毒品的一种具体行为方式,有着自身的明显特点。
首先,最为典型的特征就是每次贩卖的毒品数量极少,常常只有几克甚至零点几克,常在口语中被称作“卖零包的”;
其次,多次向多人进行贩卖,买卖双方相对固定,销售对象基本都是吸毒者;再次,吸毒者以贩养吸进行零星贩毒的居多;
最后,交易毒品数量少,次数频繁,时间跨度大,导致取证困难。
(1)零星贩毒的证据认定原则
由于零星贩毒每次交易毒品数量少,次数频繁,并且时间跨度可能非常大,导致取证十分困难。对于零星贩毒的案件,在证据认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我国刑法中,吸毒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零星贩毒活动中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的陈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于在交易现场当场抓获的贩卖零星毒品的案件,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当场查获的毒品数量记入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总数量中。
对于在被告人家中查获的尚未卖出的毒品,如与其先前零星卖出的毒品为同一批,应认定在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内,因为被告人对该批毒品的贩卖故意已被其先前的贩卖毒品行为所证实。
对于在被告人家中查获的尚未卖出的毒品,与其先前零星卖出的毒品不是同一批,要看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对该批毒品具有贩卖的故意。如没有相关的证据,对该批毒品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对于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从前曾卖出的毒品,也记入其贩卖毒品的总量内,但对这种情况量刑时应留有余地。
(2)零星贩毒的数量认定原则
零星贩毒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少量多次贩毒,在审判实践中,可以依据以下几个原则来计算被告人零星贩卖毒品的累计数量:
一是以贩毒者和吸毒者双方均认可的交易数来进行累计计算,具体包括买卖毒品双方均认可的每次进行交易的数量和进行交易的次数。零星贩毒的销售对象一般比较固定,通常都是吸毒人员,而吸毒者根据自身吸食毒品的需要,每次购买毒品的数量和时间间隔一般都具有一定规律。只要毒品买卖双方对一定时期内毒品交易的次数和数量陈述相一致,就能相应推算出贩毒的数量。
二是以零星贩卖毒品通常用的每一个“零包”的重量来进行推算。每一个零包的重量一般都是固定的,将其核算成克数再乘以买卖双方认可的交易包数,从而推算出总的数量。
除此之外,还可以根据同案被告人的一致供述及涉案其他吸毒人员的证言等证据材料进行推算,或者以贩卖毒品在相应一定时期内的零售价格及毒贩的毒资来进行推算。但不论采用哪一种办法,所认定的毒品累计数只能是个大约的概数,认定时应就低不就高,被告人和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对毒品交易的数量说法不一致时,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就按证据证实的数量认定,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从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出发,只能按照数量少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