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业主委员会自治问题,政策上,小区可通过业委会自治,这是《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的,业主要求自治,没人会否定。因为否定业主自治,便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
业主自治,必须是多数业主要求,少数业主要求不行,单个业主要求更不行。
说某个政府部门或街道、社区不允许业主自治,这种说法不可信。因为《物业管理条例》明文摆在那里,谁也不可能知法犯法。
然而在实践上,业主自治成功的少。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多数业主参与度低,对物业提意见的,通常是那些少数。就是这些少数要求成立业委会,其它业主积极性不高,召开一次业主大会,不是一般的难。
二、业委会成员无明文规定领取薪酬,多是义务劳动的,没强大的公益心和责任心,难以持久,在实践中,业委成员这边选上了,那边闹着不干的,也不是没有。
三、民主集中意识不强,十个业主八个意见,反映到业委会上,五个业委会成员三个意见,各抒己见,根本无法把意见统一了,意见不能统一自然无法执行。
四、业主不守规矩,对于业主公约任意践踏,符合自己利益的遵守,不合自己利益的不遵守,毁绿种菜、乱停乱放、私拉乱建,而业委会作为民间自治组织,只能劝说,没执法权,业委会成员说轻了不行,说重了,业主和业委会成员也闹矛盾。
五、业委会成员公益心不强,他们部分人闹着成立业委会,是有私心在里面的,一旦有了私心,要么私心没机会实施,干不了长不干了,要么私心实施了,损害小区其它其它业主利益。
六、部分业主恶意攻击物业,目标就是不想缴物业费,业主即便自治了,难道你不缴物业费吗?不缴物业费会有人给你打扫卫生吗?会有人给你电梯维保吗?会有人给你免费亮路灯吗?
自治很美好,实施起来可不是一般的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