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享有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图书。”关于专有出版权的内容,国家版权局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9条中也予以明确的说明,“图书出版者依照著作权法第30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地区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受法律保护。”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出版社所享有此项权利是有严格限制的,第
一,出版社对专有出版权的享有必须是在著作权人授予的期间内,授予的地域内行使。第
二,以原作品的同种文字出版图书。第
三,出版的方式必须是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除此之外,出版社是不享有专有出版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