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一:征收范围及计征依据
1.计征依据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2.征收范围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计征比率
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统一为2
三: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规定
1.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的退税,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3.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4.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四:征收方式
直接在教育费用里面有相关计算,具体内容见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