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企业法人类)
( )高扬法顾字第 号
聘请人(甲方):______ _ _
地址:
邮编:_______ ;电话:______ _;传真:_____ ___;
法定代表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件: 。
业务联系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件: 。
受聘执业机构(乙方):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
地址:
邮编:_______ ;电话:______ _;传真:_____ ___;
所务联系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件: 。
第一条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乙方经甲方□选定□同意(请在相关项划√),指派下列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一)常年法律顾问律师(以下简称顾问律师):
1、律师: 执业证号码: 手机:
2、律师: 执业证号码: 手机:
(二)甲方同意,在乙方或顾问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安排乙方其他律师与顾问律师一起合作办理甲方法律事务,或者将部分法律服务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师及助理人员协助完成。
(三)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选定的上述(一)项顾问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执业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为甲方提供服务时,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