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扒窃”型犯罪,并不要求行为人秘密进行。一般来说,扒窃行为的发生都公共场所中,人群都比较密集,扒窃往往是在众目睽睽下进行,行为人在进行扒窃行为时,对于被害人以外的人来说一般没有秘密性可言。在特定的情况下,被害人也有可能会察觉到。扒窃通常呈现出惯窃、结伙扒窃的现象,同时使用小刀、匕首等工具进行辅助。行为人在实施扒窃时往往暗中手持有工具,有的被害人即使发现自己的财物正被窃取,甚至是知道是小偷是谁,但害怕遭到扒窃行为人的打击报复而不敢声张。值得注意的是,在行为人自以为秘密,其实已经被被害人发现但不敢声张的窃取随身财物的扒窃行为的情形下,此种情况可以类比于抢夺罪一样具有公然性,但因行为人对被害人及其随身携带的财物没有使用暴力,依然是以盗窃罪来定罪。行为人之所以能够自以为“秘密取得”财物,并不是基于行为人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而是基于被害人的惧怕心理而得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