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应加倍赔偿消费者并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次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诈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
(六)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七)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八)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九)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
一)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
二)其他虚假或者是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