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能力种类包括以下内容: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有完全的辨认与控制能力,适用对象是16周岁以上、精神正常的人;非盲聋哑人。
2.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仅对刑法规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辨认与控制能力,适用对象是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完全没有辨认与控制能力,适用对象是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丧失辨认与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虽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者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适用对象是14-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完全丧失辨认与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盲人(双目失明);聋哑人(又聋又哑)。
不作为的核心是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然而在不履行特定义务期间实施的其他行为不属于不作为的内容。责任能力是刑罚适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