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规定商标注册的有效期限可以减少那些“死商标”的存在,有利于公众对商标资源的利用。
所谓“死商标”,指的是那些虽然注册在册,但注册人早已不使用的商标。由于注册即产生专用权,所以虽然注册人没有使用,但其他人也不能擅自使用,这样就违背了法律保护注册商标的初衷。规定了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以后,若注册人放弃了商标的使用,那么当有效期满且注册人未提出续展注册申请时,该商标将被注册机关注销,从而使得该商标能够为别人所注册、使用,发挥其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你还需要为此缴纳一定的费用,具体规定按如下:
1枚商标1次申请官费为600元,可以选择10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不足10个类别仍收取600元官费,超过10个类别超出部分按照60元/个类别收取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