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交付须符合下列条件:
1、验收合格;
2、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配套基础生活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二)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的交房通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接收:
1、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2、交付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3、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等未通知买受人的;
4、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能不能退房,要看渗水、空鼓、明显裂痕等质量问题是不是严重影响到业主的正常使用。为此李律师建议您:你可在收房后,早遇到上述情形,是可以向开发商主张保修责任的如果开发商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那么你可以自行修缮,然后保留相应的收据,然后向开发商要求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