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救必须的丙类药品费通常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分担,非抢救必须的按所在省市限定分别情形由用人单位、工伤工人和医疗组织承受。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限定,工伤工人治疗工伤的花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事项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准则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丙类药品通常都是不隶属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新特药、保健药,工伤保险基金通常不予报销,由谁支付,从各地限定看,差别分别情形,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医疗组织、工伤工人分别承受。
一、吉林省《吉林省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