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补贴的标准为:
总质量在12000公斤以上(含12000公斤)的载货汽车、准牵引总质量在12000公斤以上(含12000公斤)的半挂牵引车以及乘坐人数(包括驾驶员)30人以上(含30人)且车长9米以上(含9米)的载客汽车,每辆车补贴人民币4000元;
2006年报废的车长9米以上(含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符合欧II标准的城市公交车,每辆车补贴人民币15000元。
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大型载货、大型载客汽车范围。
凡在我国注册的民用车辆,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予报废:
(1)轻型,微型货车(包括越野),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0000公里,重,中型载货物车辆(包括越野)累计行驶400000公里,大,中,轻,微型客车(包括越野),总的500000公里汽车,其他交通工具,共450000公里行进
(2)轻型,微型货车(包括越野),卡车使用专用车辆和各类出租车八个,十个其他车辆的拖车和采矿作业
(3)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严重车辆损坏或技术状况差,无法修复
(4)淘汰机型,没有配件的来源
(5)长期使用的汽车后,比的价值的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的15%的燃油消耗
(6)已被修复,仍低于安全操作所需的国家高速机动车辆技术条件
(7)维修和高速或使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