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
(三)项至第
(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也就是说,表演者许可她们现场直播,需要获得著作权人(即广播组织)同意的是被许可人而非表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