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监护人的设立依其方式可以划分为当然设立协议设立和公权力指定设立。
(一)当然设立指第一顺序人全体做监护人。
(二)协议设立可分四种情况:1当第一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经其协议只由其中一部分人做监护人。2经各顺序人协议由第二顺序人做监护人。3经精神病人监护人各顺序人协议只由第三顺序人或第四顺序人做监护人。4经各顺序人协议由各顺序人共同做监护人。
(三)公权力指定设立即由主管组织指定监护人的设立方式。其要件为:1须不能依照当然设立和协议设立程序产生监护人尤其对于何人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2须由主管组织指定。关于主管组织民法通则规定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当父母不在同一单位时则有两个有资格指定的机关)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在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时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法律依据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