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童工限定》对介绍未成年人就业和雇用童工的用人单位限定有严厉的处罚措施。对介绍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就业者,按照每介绍一人罚5000元的准则处罚;对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5000元的准则处罚;如果用人单位在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通知后,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爸妈或者其他看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金的准则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公司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予以降职或者撤职的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罚;对于拐骗童工,逼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限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岁的童工;或者导致童工丧命或者严重伤残的雇主,司法部门将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逼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限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