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属于股东行使自己的知情权的范畴,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仅直接涉及到股东自身权益的实现,而且与公司管理是否规范化紧密相连。
公司法33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从该条文包含内容看,股份公司股东具有以下权利:
(1)查阅公司章程的权利;
(2)查阅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权利;
(3)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财务会计报告之中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等;
但是,有了公司法的33条,股东的知情权真能顺利实现了吗?实践中,股东知情权的实现非常难。
很显然,该条同时也规定了公司的抗辩权。如需要股东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而当股东说明理由后,公司又可能以不正当目的而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等。
因此,为保障股东知情权的实现,在公司成立之初,就可以通过设计公司章程来避免知情权行使难的问题。比如可以通过在公司章程中约定:
一、通过章程界定不正当目的
不正当目的进行了明确。
首先,对于同业竞争是否构成不正当目的,强调的是“实质性的竞争关系”。
其次,对于“通报信息”,在于是否“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通报信息有主观恶意的,但还有一种是属于没有主观恶意的,比如“代持”。在代持的情况下,隐名股东需通过显名股东告知的形式实现知情权,若未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法院可能不会认定属于不正当目的。再者,有不正当行为前科的将被合理拒绝。
总之,行使知情权股东要加以说明正当性目的,排除公司利益可能受损的合理怀疑。
二、查阅材料范围、查阅方式、手段进行约定
法律并没有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原始凭证如合同、单据、银行流水等,因此,可以在章程中约定可以查阅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
查阅方式是可以复制,拍照还是可以摘抄等。比如是否可以委托专业的会计师查等。
三、约定合理限制知情权
知情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不容非法剥夺,哪怕是持股1%股东的知情权都必须充分保障,但是公司要正常运转,也要进行合理限制,也不能让别有用心的个别股东滥用权利,因此,知情权也必须进行合理限制,比如可以通过章程约定每年查一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