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作为被告人高某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强制猥亵、侮辱罪没有异议。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1、被告人是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并不是蓄意强制猥亵受害人,而是因为自己醉酒并看到受害人醉酒熟睡一时冲动做出违法行为,犯罪过程没有明显暴力和强制行为,该行为固然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危害性不大。所以,被告人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是毕竟与蓄谋已久的犯罪分子有明显的区别,属于临时犯罪起意,主观恶性较小,请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4、被告人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
被告人在归案前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不良记录和犯罪前科,本次犯罪之前其没有充分的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5、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真诚的悔罪表现,和拒不认罪的被告人相比较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6、本案案发现场的酒吧违法经营及受害人醉酒夜不归宿也是诱发本案发生的原因。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酒吧等娱乐场所在凌晨2点至8点,禁止营业,本案案发时间是凌晨
5、6点钟,酒吧在禁止营业的时间内没有将醉酒的被告人和被害人进行清理放行或劝返,对诱发本案的发生也起到了一定作用。
被告人因为酒后一时冲动,一次的不理智行为,已经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在看守所失去自由将近三个月之久,甚至还要面临更长的牢狱之灾。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也表示了深刻的忏悔,并委托其家属对受害人表达了深深的歉意。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上述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遵循法律使人向善、挽救自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司法政策,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给予拘役或有期徒刑处以缓刑”的刑罚,以达到“既打击犯罪,又保障人权”的刑法目的。
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