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查封债务人父母的房屋。人民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申请时,只能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
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
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