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之前应提交的有关证件有:
1、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2、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
3、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4、房屋租赁合同;
5、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租赁工作人员对证件进行审查,对租赁合同进行监证,审查初步通过后予以签署初审意见。
三、在初审通过的基础上进行二交审查,签署二审意见。
四、租赁双方交纳规定税费后,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登记证》。
五、在手续齐全,审查无误的情况下,三天内办完。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家庭户口簿;
5、公有住房转租的,提供公有房屋租赁合同,转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其他房屋转租的,提供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供出租人的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扩展资料: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