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犯罪预备行为,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或者制造条件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犯罪预备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也是一种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但是刑法将这一常见的行为方式单独列举予以明示。
(二)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适合犯罪的需要。
(三)其他犯罪预备行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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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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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例如为实施入户盗窃而事先练习爬楼入窗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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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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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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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预定犯罪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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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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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拟定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追踪的计划,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