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子女成年后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子女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姓名。因此父母离异,子女年满18周岁后改姓随母姓,父方得知后没有权利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改回原姓。
2、如果未成年则不可以擅自改名,其依据为我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异后,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的纠纷,应责令恢复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