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三方协议”不是劳动合同,按照原颁布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毕业的在校学生同工作单位不能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存在员工关系,一般作为劳务关系处理。而调整劳务关系的现行主要法律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如果您有证据证明,协议中约定的“如果乙方一年后不想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要赔偿培训期间的培训费,差旅费,生活补贴(工资)等费用”等条款是在违背您的真实意思下签订的,您在协议签订后一年内可以根据上述法律向人民法院提出予以撤销。即使协议中“如果乙方一年后不想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要赔偿培训期间的培训费,差旅费,生活补贴(工资)等费用”的约定合法、有效,培训费,差旅费,生活补贴(工资)等费用也必须以实际发生为基础,赔偿应当建立在合理的原则上。如果根本就没有发生,赔偿也就无从提起。建议您搜集齐全部资料,找当地法律人士或者机构进行详细咨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