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由原告承担。理由:
1、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本案中经鉴定借条上署名“唐小勇”的签名字迹不是被告唐小勇所写,那么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必然不予支持,尽管原告撤回起诉,也改变不了其仍然需要承担败诉的后果,而鉴定费也应当包含在诉讼费用的范围之内,因此应当由原告承担。
2、按照通常惯例和一般做法,在诉讼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费用由申请方先预交,待鉴定结果出来后,根据鉴定结果有利于哪一方则哪一方不用承担鉴定费用,而应由对方承担,这才体现公平和诚信原则。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被告承担。理由:
1、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也就是此类费用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按照举证责任的分配,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予以反驳从而要求进行司法鉴定,属于被告方在诉讼中依法行使其所享有的抗辩权利,当然是其自己举证的义务和范围,那么对于因为其自身举证需要申请对笔迹进行司法鉴定而产生的费用理应由被告自己承担,符合上述规定中“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
2、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这里指的是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的,原告负担的是“案件受理费”,而鉴定费明确不属于“案件受理费”,那么在没有具体规定应当由原告负担的费用,当然不能强加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