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侵害者是特定的公民或法人名誉权只能为特定的人享有,因此,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只能对特定人实施。所谓特定是指社会公众知道是哪个人。侵害人指名道姓地指出某人,或即使未明确指出某人,但其他人一看就知道所指的是某人,也是特定。但如果所指的人不是特定的人,则不能构成名誉侵害。即使所指的事情与某人的行为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也不为侵权。
要有名誉损害的后果所谓名誉侵害的后果指侵害人实施的行为损害了受害人的名誉。名誉权的侵害,不能以权利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而应以客观标准来确定。如果某一行为对于公民的社会评价起到贬低的作用,虽然受害人本身未感觉到,也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反过来,如果他人的行为对于公民的社会评价不发生影响,即使该公民自己感到屈辱,也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人的名誉是客观的,一个人的自我评价也应当与客观的社会评价相一致。在认定某一行为是否侵害名誉权时,应当根据当时的社会观念来确定。如果对一个人的社会评价并未降低,而只是因本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差,感情脆弱,自己感受到社会与其评价不一致,这不能说他人的行为构成了侵权。
行为人有侵害他人名誉的客观行为《民法通则》规定,“禁止以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侮辱和诽谤是侵害名誉权的两种主要表现形式,但其他形式也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侮辱是指用暴力或其它方式欺负他人、贬损他人人格的行为。它包括:
①暴力行为侮辱,即对被害人施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损害;
②言语侮辱,即以言语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谩骂等;
③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漫画等形式对被害人进行侮辱。同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还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实施。诽谤是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诽谤的共同特征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行为后果损害了他人的名誉。除侮辱和诽谤外,其它形式,如假冒他人进行不法行为等,也会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大多数表现为陈述、宣扬有关他人名誉的事实。如果陈述的是虚假的事实,则可构成侵害名誉权。如果行为人陈述的是真实的事实,而造成对他人名誉权的损害的,也构成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