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人民法院:
2012年5月18日,张盗取了我12800元现金。事后,张已经积极退还了我被盗的全部现金,我也对该退款进行了全额领取。
在接触案件的过程中,我了解到张的家庭很困难,家庭成员病困交加,主要收入就是依靠微薄的农业种植和进城务工,其亲人非常需要他的扶助。张因一时糊涂盗窃后,他的家人也因此十分痛苦,敦促他积极退还了我被盗的全部现金,我认为他的悔罪表现很好,认罪态度诚恳,而且已得到了应有的教训,我愿意原谅他。
因此,本人对张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予张一个重新做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予以从轻处理。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