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是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申请重新鉴定,但必须具备如下法定事由:
(1)鉴定主体不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违反鉴定活动的基本程序规则或重大关键的程序步骤,且这种程序瑕疵会对鉴定结论的公正可信性产生影响。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即鉴定结论明显违背客观规律或与当事人提供的其它证据明显不一致。
(4)鉴定结论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它情形。如果您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并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经过质证,您没提出的的异议不成立时,鉴定结论可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您提出的异议成立时,鉴定结论不可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