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法律意义上已无临时工、正式工之区分,只有合同时限长短之分,用人单位用人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以临时职位为因拒签。 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议的书面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准许就能够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提议;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薪水解决去职手续。 法律限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量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