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未及时支付工资报酬的情形。用人单位规定每月8日为发薪日,但本月20日才发薪,延迟了12日,一般不构成法律上的为及时支付工资的情形。法律上的未及时支付工资,并非按时支付,是指用人单位带有主管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不包括:
1、因为不可抗力因素;
2、因为经营困难经与工会协商暂时延期;
3、因为资金周转困难不超过下月支付的短时间延迟支付,且向职工说明情况的。现用人单位一直按期支付,仅本月延迟12日,当属无恶意,且资金周转遇到临时困难,即使未向职工说明情况,也只是轻微过错,并不构成法律上的未及时支付工资的情形。劳动者如果以此为由主张权利不会被支持。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四、《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长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