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2012年4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哺乳假一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如果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