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公司欠我厂债务,但该公司已自行结束,公司内的现有物资亦已被其他债权人通过法院封存并拍卖。我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清算并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1。公司股东在15天内清算,并在30天内由公司清偿债务。2。(由于股东有财产混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方不服上诉,中院改判为维持一审判决的第1项,第2项认为证据不足。但股东不执行法院判决,超期都没有清算,我向法院执行庭申请变更执行主体为股东,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法院裁定驳回我的申请根据一事不能二诉的原则,不再重复审查,股东不履行清算责任,与本案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可对股东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的损失另行其他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