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无限定在假释公布后交纳,依法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判之后应当交纳。所谓罚金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罚金的交纳是在法院的裁判奏效之后,隶属刑罚的执行问题。罪犯在服刑改造中如果确有执行履行本领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决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限定》(法释〔2012〕2号):
第二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有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能够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本领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