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第44条:违背本法限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招致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做法,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能够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违背本法限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招致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做法,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限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花费由违法者支付。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可,私行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违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金。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返还的,依照前款限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