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审法院认为构成犯罪,一审判决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2、“一审法院第二次判决仍然是被告人无罪”,这在司法实践中是极为少见的,但并不违法。
3、“上级法院的裁定对一审法院有多大约束力”,上级法院二审裁定的事项,下级法院必须执行。以本案为例,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下级法院就必须重审,至于重审的结果怎样,不是上级法院能够指示决定的。二审法院“认为构成犯罪,一审判决不当”,只是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理由,对下级法院没有法定的约束力,所以一审法院第二次仍然判决被告人无罪,也是执行了二审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的。
4、“再次抗诉后,二审法院有没有可能再次发回重审?”应该不会,直接改判就行了。